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合肥市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HEFEI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为:HP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从事医药行业包括化学药品原料与制剂、生物医药、中药饮片及中成药、医疗器械、制药器械、卫生材料、药品包装与容器、医药中间体等工、商企业,以及相关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发展医药的方针政策。反映行业、企业的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联系、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全市医药行业的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行业指导部门合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业务指导,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合肥市经开区慈光路118号安徽天星医药集团公司办公楼610、615、617室。
第二章 党的组织
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合肥市医药行业协会功能型党支部,配备党务工作者,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社会组织管理费用列支。
第八条 本会功能型党支部参与协会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制度,重大决策前需经功能型党支部领导班子酝酿论证,决策时,由党组织成员表达功能型党支部意见。
第九条 本会功能型党支部设支部书记一名,进入管理层的党支部成员要充分表达组织意见,体现组织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第十条 本会功能型党支部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帮助、协调和促进发展。
(二)按照社会组织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的原则,把党组织活动与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三)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按照“比作用发挥、争创服务型党组织,比诚信奉献、争做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广泛开展“双比双争”党组织创建活动和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活动。
第十一条 本会功能型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组织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社会组织诚信经营。
(五)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经营管理健康发展。
(六)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和带动群团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二条 本会党员管理层人员和本会功能型党支部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功能型党支部书记由会长担任,功能型党支部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功能型党支部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功能型党支部党组织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四条 本会功能型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
第十五条 本会各部门有义务协助本会功能型党支部的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企业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本市医药行业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经济政策及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市场发展趋势,组织商品交流,促进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引导企业科学决策,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四)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起草和论证,并组织贯彻实施,对本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五)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推荐行业内优秀企业和著名商标与名牌产品,参与行业内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生物技术、现代医药的产学研结合与产业化工作。
(六)受企业委托,开展各类管理诊断、咨询服务,提供省内外医药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在本行业内开展技术交流与经济合作,组织技术攻关,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同时开展与国内同行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好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七)组织医药行业人才、技术、职业培训,进行技术、管理咨询,开展技术比武和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八)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要求。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组织医药医药行业信息交流、业务咨询、培训,指导全市医药行业科研以及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协调医药工业与商业企业间的关系等。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市医药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与协作。
第二十二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叁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伍千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贰千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壹千元;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由副会长单位兼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作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4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的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7月22日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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